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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4月 1日客會文字第099000375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5 月29 日客會文字第104000821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客會語字第11267001332號令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就已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標準:全國之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獎勵方式:
(一)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客語中高級認證以上,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過客語認證初級者加二分、中級者加三分、中高級以上者加四分。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公教人員,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五、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於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客家委員會奬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張貼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5 月29 日客會文字第104000821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客會語字第11267001332號令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就已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標準:全國之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獎勵方式:
(一)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客語中高級認證以上,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過客語認證初級者加二分、中級者加三分、中高級以上者加四分。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公教人員,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五、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於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