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客會文字第099000328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客會文字第100000615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加強推展客語向下扎根,鼓勵國民中小學學生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國民中小學學校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達獎勵標準之相關人員。
三、獎勵標準:
(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一千人之學校:學生報名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二)學生總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學校:學生報名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八,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獎勵標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於學生報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應考學生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如附件二),送本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會審核通過後,函請各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對執行本項工作之績優學校相關人員予以敘獎。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代課教師得改以核發獎狀乙紙,以資獎勵。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